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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新的针对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并轨人员的医保优惠政策:2006年5月30日前参加医疗保险,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不再缴满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2、 政策规定,今年5月30日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需要以本市市区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才能够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3、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国有企业改制并轨人员,改制并轨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应当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按原参保模式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自动退保处理,不再享受改制并轨企业职工的相应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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