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六)》是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主要针对我国刑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主要
《刑法修正案(六)》共涉及13个条文的修改或新增,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大对破坏金融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增设了“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加重情形。
2. 强化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监管:明确“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
3. 完善对职务犯罪的规定:对“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4. 增加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追责:明确了在生产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刑事责任。
5. 调整部分罪名的量刑标准: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提高了对经济犯罪的处罚力度。
二、主要修改内容对比表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主要变化 |
第161条 | 新增“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 明确对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
第180条 | 扩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增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加强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 |
第168条 | 明确“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被骗罪” | 强化对国有单位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384条 | 明确“挪用公款罪”适用范围 | 增加对“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特别规定 |
第397条 | 明确“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 | 更加具体地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 |
第134条 | 增设“重大责任事故罪” | 明确对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第271条 | 明确“职务侵占罪”适用范围 | 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纳入保护范围,扩大打击对象 |
第272条 | 明确“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 | 加强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三、意义与影响
《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持续进步,尤其是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领域,进一步填补了法律空白,提升了司法实践中对相关行为的认定和惩治能力。同时,也反映了国家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权益的高度重视。
此外,该修正案还增强了刑法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条文内容或实际案例分析,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