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对受贿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次重要的修订。其中,对受贿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较大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受贿行为的认定标准、量刑幅度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本文将从法律条文的变化、司法实践中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总结,并通过表格形式直观展示修改内容。
一、受贿罪的法律条文变化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的规定较为笼统,主要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存在“权钱交易”边界模糊、定性困难等问题。
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
增加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情形,如承诺、实施、实现等,使司法机关在审理时有更明确的依据。
2. 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明确将“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等。
3. 增加“数额特别巨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
对受贿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情况设定了不同的量刑区间,增强了刑事处罚的针对性。
4. 引入“终身监禁”制度
对于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可以依法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的主要规定对比表
原规定(《刑法》第385条) | 修正后规定(《刑法修正案(九)》)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
未明确规定“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 | 明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情形,包括承诺、实施、实现等。 |
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 扩大至“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官、临时工等。 |
量刑标准较模糊,缺乏具体数额界定 | 明确“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 |
无终身监禁条款 | 引入“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特别严重的受贿案件。 |
三、司法实践中的影响
1. 打击腐败更加精准
修改后的法律使司法机关在认定受贿罪时更具操作性,减少了因法律模糊带来的争议。
2. 强化了对基层腐败的打击力度
将“其他从事公务人员”纳入受贿罪主体,有助于遏制基层权力滥用现象。
3. 提高震慑力
“终身监禁”的引入,使得严重受贿行为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作用。
4. 促进法治建设
法律的细化和完善,体现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化、规范化趋势。
四、结语
《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修改,不仅在立法层面进行了完善,也对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通过明确法律条文、细化量刑标准、扩大主体范围等方式,有效提升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未来,随着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受贿罪的适用将更加科学、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