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三十六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施行以来,成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共九章六十九条,其中第三十六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以下是对《监察法》第三十六条内容的总结,并以表格形式进行展示。
一、
《监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对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相关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扣押等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证据灭失或转移,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该条款明确了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的权限范围,同时也强调了程序的合法性与必要性,避免滥用职权。此外,该条文还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对相关人员的告知义务,体现了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
二、表格展示
条款 | 内容摘要 |
第三十六条 |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依法对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相关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扣押等措施。 |
适用对象 | 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相关财产 |
措施类型 | 查询、冻结、扣押等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适用条件 | 根据案件需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程序要求 | 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
告知义务 | 对相关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
三、结语
《监察法》第三十六条作为监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的关键依据,体现了国家对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合理运用查询、冻结、扣押等手段,既有助于提升反腐败工作的效率,也能够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该条款也提醒我们,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